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丁○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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