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乙○○
樓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曹德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