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百越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百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為百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百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79條、81條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越公司)積欠聲請人民國(下同)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有應納稅額,因百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玉安 已於97年3月2日死亡,且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廢止公司登記,復未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又其公司登記資料僅有股東 郭玉安 1人,並選任郭玉安1人為董事;另郭玉安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百越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惟百越公司因欠稅之故,需要清算人處理後續稅捐問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百越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上載有經濟部96年8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104290號廢止備註可據)、百越公司變更登記表、郭玉安死亡登記書、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備查函各一份為證;而查依聲請人所提出百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乙○○(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中縣大里市○○○街○○號)曾任百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為公司創立之惟一股東,是本件由乙○○擔任百越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