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甲○○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各二紙,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各一紙附卷可佐,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