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一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