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上訴人 陳瑋謙
陳木田 陳碧霞 陳碧玉 陳碧桂 陳東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原告應提出分割方案。
理由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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