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68號受罰人 李郭玉汝 上受罰人因原告 李宏逸 與被告香山籐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郭玉汝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先後3次通知應於105年2月1日下午3時30分、105年3月14日下午4時25分及105年4月11日下午4時25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受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3紙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本院除再行通知外,認有科處罰鍰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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