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陳秀琴 被告 黃永隆 被告 曾綉 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25,608元,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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