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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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調解成立,聲請人可得利益(以金額衡量)約略為何。
二、提出欲通行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並陳報通行之面積約略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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