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陳清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公益路郵局 楊主台中民權路郵局│104年11月9日│66,330元│A0000000││││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