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周遠威
劉漢州 許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進行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