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胡榆沁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被告 陳招治
周金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林士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堪認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涉訟之標的物作落於新北市八里區,亦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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