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柏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鑫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柏鑫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柏鑫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855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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