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智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勇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王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未婚妻 謝伶鈺 現已懷孕多月,被告1次未曾陪未婚妻做過產檢,且被告擬定101年1月19日訂婚,一切訂婚事宜,均係被告未婚妻 張羅奔波 ,嗣後被告絕對準時到庭,懇請庭上體恤被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本院審核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如同前,然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具保候傳,且本院已於101年1月17日已審結,即可認具保已足以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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