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七號為免刑判決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九日止,在基隆市○○區○○○路○○○巷○○○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注射針筒施打手臂肌內之方式,約一天施用一次,而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三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六日止,同在上址,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瓶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約一天施用一次,而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其先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程序,經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而查獲,繼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為警在其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用之注射針筒三支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用之吸食器一個。甲○○嗣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分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衛生局檢測,分呈鴉片類及嗎啡陽性反應,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CH/二00三/一0二九八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基隆市衛生局基衛檢字第0九二00一三八七0號號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注射針筒三支、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紙存卷可按。另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為臺灣基隆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判定其人格特質六十八分、臨床徵候二十分、環境相關因素二分,合計九十分,綜合判斷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該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基所戒字第0九二0八00一九八號函附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犯施用毒品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右揭時、地,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思悔改,一再施用毒品,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三支及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均為被告所有,注射針筒及吸食器分別供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所用,業據其供陳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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