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
丁○○右原告與被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八百五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原告僅繳納四千八百五十元,尚不足三千八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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