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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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聲請人定期傳喚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偕被告到署,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復拘提無著,經聲請人再通知具保人偕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到案執行,經具保人告知被告已至大陸地區,顯見被告業已逃匿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警員 謝忠憲黃建智 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刑事保證金收據、進行單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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