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交附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交附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