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張見萬 │台灣中小企│33137│AY0000000│叁萬壹仟│九十一年十月十│││業銀行八德│││捌佰│五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