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台同右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鄭世彬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
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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