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4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劉進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49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