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F0~T40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周心愉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九一年十二月二八日│壹拾肆萬零貳佰│GH00000000│││││基隆分行││柒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