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聲請人 許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介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745240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上請求金額為壹拾萬元,但票據上之金額為拾壹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