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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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俊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俊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補充為「並於同日20時7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朱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中交簡字第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並於105年5月31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足見前案之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
已影響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竟無視政府對酒後駕車之禁令與一再宣導其危害性,貿然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所為誠屬可責;兼衡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有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附卷可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43號被告朱俊維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俊維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5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自110年3月9日15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五光路之路邊,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0時7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7分前某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臨檢勤務,為警攔查,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俊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影本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檢察官蔣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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