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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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聲請人 張家豪 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陳禛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文德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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