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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