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許陳昭美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綠鴻 律師被告 張黃雨梅
陳怡君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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