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華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恩 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張錦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