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經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財產,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一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鈞院執行處以九十一年執 全梅 字第五一四號執行中。嗣聲請人經向鈞院聲請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註: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惟迄今已逾期限多日,債權人仍未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鈞院撤銷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一0號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為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依照上開規定意旨,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而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乃係以本案尚未繫屬為前提要件。如果債權人已經於法院所命期間內起訴者,或於債務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前已經起訴者,或在法院所命期間屆滿後,法院就撤銷假扣押之聲請裁判前已經起訴者,因法院為裁判時,本案已經繫屬於法院,即已經無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法院均不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而撤銷假扣押之裁定。經查,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具狀向本院對債務人乙○○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債權人甲○○之陳報資料一份附卷可稽,因此,本案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繫屬於本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於法已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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