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何美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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