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源浩
送達代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間約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其中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在卷可憑,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照前段所述法律規定,自得以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詹日賢~B法官曾明玉~B法官蔡志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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