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一一號
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正穆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揆諸其立法理由,係以避免裁判矛盾損害司法威信為目的,解釋上自應從寬認定,以減少當事人間之訟累。而刑事被告既受無罪推定,復無自證己無罪之義務、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構成要件有二,首先須當選人有同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其次尚須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方能該當。本件被告是否有同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犯行,目前已繫屬於本院(子股)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審理中,本院調卷審酌被告甲○○否認賄選犯行,且原告所舉之證據方法即證人 賴玟玲 及 沈阿丑 二人於警訊中證述,其真實性為何?兩造應透過刑事訴訟進行嚴謹之交互詰問程序,以明其實。況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審理中詢問兩造,對於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進行,有何意見表示時,兩造均答「沒有」並簽名於筆錄上無訛。
二、基此,本件被告甲○○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既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尚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詹日賢~B法官曾明玉~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