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49號抗告人 鄭清財 抗告人 鄭傅美玲 抗告人 鄭偉哲 抗告人 鄭月儀 相對人紀孋容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應表明抗告理由,逾期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應表明抗告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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