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誌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葉雅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陳佳函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擔任保母,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000元,此有聲請人及其雇主之切結書在卷可稽(參本案卷一第218頁)。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計算式:膳食、衣物費用60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1000元+日常生活用品支出10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未成年子女撫養費3,000元】,而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載,98年度彰化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3822元,衡酌本件聲請人之家庭狀況,聲請人與前夫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
91、00年出生),依上開消費標準計算,生活於彰化區域並與配偶育有二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合理生活費應為27644元【計算式:13822×2=27644】,然本件聲請人之生活支出僅佔上開數額之47%【13000÷27644=
0.4702】,是應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撙節支出之努力,其所提出之必要生活費,皆屬合理且必要。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57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外,剩餘之金額及富邦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權利價值準備金皆用以清償其債務,亦足徵本件聲請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並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7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19.4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104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32565│15.78│899│││限公司││││├──┼───────────┼─────┼───┼───────┤│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67102│26.91│1534│││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95212│14.01│799│││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96004│18.79│1071│││司││││├──┼───────────┼─────┼───┼───────┤│5│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87345│4.14│236│││司││││├──┼───────────┼─────┼───┼───────┤│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46141│6.93│395│││││││├──┼───────────┼─────┼───┼───────┤│7│元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1551│0.07│5│││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66546│12.65│721│││限公司││││├──┼───────────┼─────┼───┼───────┤│9│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15000│0.71│40│││灣中區電信分公司││││├──┼───────────┼─────┼───┼───────┤│總計││0000000│100│57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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