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施念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4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4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㈠消費款99,826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計算5,386元之利息(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3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826元

自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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