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玉菊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1,82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
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