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柏樺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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