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鄭惠絲 被告 郭富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