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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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黃清義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法扶律師被告 何易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