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82號聲請人 周超賢 相對人 葉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原附匯票因無法入庫原票退還)。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