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慰撫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蘇紫婕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王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 元之慰撫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之處分,核原告之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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