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江育翠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
張惇嘉 律師 崔積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翠娟 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壹仟肆佰肆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後,尚應補繳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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