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 張敬祥 被告 李坤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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