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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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債權人高雄巿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宗育吳宗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宗育、吳宗憲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 吳松螢 ,案外人吳松螢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債務本應由其子女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查債務人吳宗育、吳宗憲皆已拋棄繼承,此有111年度司繼字第2468號公告可稽,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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