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上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12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492號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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