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