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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