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美金肆拾玖萬肆仟元,其中美金部分依起訴日之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二點一九二為基準,折算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是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何婉菁計算式:
1、新臺幣部分:15,466,668元+3,950,000元=19,416,668元
2、美金部分:68,000元+198,000元+180,000元+48,000元=494,000元
3、合計:19,416,668元+15,902,848元=35,319,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