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周文達 、甲○○、丙○○共同涉犯詐欺案件,已於民國99年10月13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97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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