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89萬7,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

更多裁判書